1.轼读史传,非不知事君有礼,讪上有诛,而敢肆其愤心,公为诋訾;而又应试举时,即已有厌弊更法之意。
2.检方原将涉案被告分别以伤害致死、过失致死等罪侦办,昨天凌晨向法院声押陈巧明等4人时变更法条,改依“刑法”第302条第2项前段的妨害自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