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基本法.
2.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对民事审限制度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
3.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其规定十分笼统.
4.诉讼费用制度是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5.3、朱锡森:《新民事诉讼法讲话》,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15页。
6.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够完善,甚至还存在制度性缺陷。
7.跨国经济的发展使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8.首先以德国、日本及法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简要剖析释明权之态样并兼论及中国和*弯地区在此领域的观点,在比较法制有参考之价值。
9.我国民事诉讼中目前尚无诉讼系属中之判决的相关规定,有关先行判决的研究,理论界也尚属空白。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先行判决为部分判决。
10.根据该计划,立法者将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规定律师资格律师法。
11.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1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官的释明制度,由此导致了理论与实务中的诸多缺陷。
13.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
14.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权利。
15.意思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便是程序上的处分权即诉权。
1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群体诉讼.
17.民诉法的修改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创造了一个新的契机,带来了民事诉讼法研究新的繁荣。
18.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制度规定的过于粗疏,弊端较多.
19.为了使证据立法卓有成效地进行下去,有必要研究民事证据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辩证而统一的关系,有必要论证民事证据法中有许多内容,尤其是证据规则,无法为一个自身内容和谐协调的民事诉讼法所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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