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臣等议宜追赠死者,优叙其子孙,且命刑部及监察御史体勘,其余有冤抑者具实以闻。
2.倘有仗义仁人,捐银助饷者,千金以内,给予实收部照,千金以上,专摺奏请优叙。
3.将军归顺朝廷,同宋某荡平叛逆,宋某回朝,保奏天子,自当优叙。
4.尔等从前抗违之罪,全行赦免,仍从优叙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