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词语解释
回避
设法躲避。
例故意回避答复她的问题。
英avoid; evade; run away from;
逃避(如责任),常指狡猾地、不采用正面拒绝的办法逃避。
例这是在回避问题。
英dodge; move off;
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例回避制度。
英challenge;
翻译
- 英语 variant of 迴避|回避[hui2 bi4]
- 德语 Umgehen (S), Verhütung (S), abwenden (V), ausweichen (V)
引证解释
避忌,顾忌。
引《汉书·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
《南史·颜竣传》:“竣 諫争恳切,并无所回避。”
宋•司马光 《涑水记闻·逸文》:“景祐 中 范文正公 知 开封府,忠亮讜直,言无回避,左右不便。”躲避;避让。
引唐•韩偓 《即目》诗:“宦途弃掷须甘分,回避红尘是所长。”
宋•苏轼 《行香子·秋兴》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
《水浒传》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点般射将下来。 秦明 只得回避。”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如 顺治 时规定,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
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
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顾忌。
引《东观汉记·桓典传》:“﹝ 桓典 ﹞为御史,是时宦者执政, 典 无所迴避。”
《北史·安颉传》:“﹝ 安頡 ﹞为内侍长,令察举百僚,纠刺姦慝,无所廻避。”
《旧唐书·薛登传》:“谦光 将加弹奏,或请寝之, 谦光 曰:‘宪臺理冤滞,何所迴避,朝弹暮黜,亦可矣。’”避让;躲开。
引《敦煌变文集·难佗出家缘起》:“便即将身且迴避,心中不愿见如来。”
明•沉璟 《义侠记·除凶》:“正是路狭难迴避,官差不自由。”
李準 《不能走那条路》:“张拴 好像故意回避的样子,急忙拐到高粱地里。”特指避离尘世。
引《文选·范晔<逸民传论>》:“或隐居以求其志,或迴避以全其道。”
李善 注引《论语》:“贤者避世,其次避地。”特指封建礼教规定:非至亲男女避不见面。
引《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忽报故人 叶涛 特来问疾,夫人迴避。”
《红楼梦》第一一七回:“小婶子也是旧亲,不用迴避了。”特指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遇尊长,须避开以示恭敬。
引明•刘元卿 《贤奕编·方正》:“魏文靖公 驥,直道自持, 正统 初任吏部侍郎。时 王振 怙宠,每出,虽部堂尊官亦歛舆迴避。”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将军﹞喝问:‘西边坐着的是谁?怎么不迴避我?’”避讳。
引宋•岳珂 《愧郯录·旧讳训名》:“太宗 旧讳自 大中祥符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詔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迴避。”
《续资治通鉴·宋宁宗嘉定六年》:“金•主旧名 珣,泰和 中,改赐名 从嘉,庚午,復旧名。詔:‘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须迴避。’”清•叶名沣 《桥西杂记·避孔子讳》:“雍正 三年,奉上諭, 孔子 圣讳,理应迴避。”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
引清•赵翼 《陔馀丛考·亲族回避》:“亲族迴避,起於 后汉,已见《蔡邕传》。”
清•韩泰华 《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南史·傅隆传》:‘迁尚书左丞,以族弟 亮 为僕射,緦服不得相临,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迴避。”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参阅 清•赵翼 《簷曝杂记·辛巳殿试》。
引清•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七:“道光 丁未会试, 山东 孔庆瑚 为同考官, 孔氏 宗族应迴避者数十人。”
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
国语辞典
回避
躲避。宋·苏轼〈行香子·昨夜霜风〉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也作「回避」。
引《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
反面对 面临 正视 重视
因有所顾忌而退让。也作「回避」。
引《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下》:「相如听得廉颇有这言语,不肯与廉颇相会,每出,才望见廉颇,辄引车回避。」
网络解释
回避 (法律名词)
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 (汉语词汇)
回避,词性动词或名词,表示设法暂时避开某事物的意思。回避制度,旧时科举考试,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或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而设的制度。在法律制度中,让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司法人员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