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原则为世界各国民法尊崇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将其确定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4.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