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2.(隋前)墨劓刖宫大辟(隋后)笞杖徒流死。
3.像俗世里的鞭笞杖责山上倒是没有,不过山上刑罚峰里却多的是惩治人的招数。
4.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5.有的人甚至用“本是些风花雪月,都做了笞杖徒流”来慨叹我国的法治事业。